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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发布新规!不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个人首次被查罚20元!

转载 小秋2020/01/04 13:47:36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微信公众号 作者:半岛都市报 1283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日前
《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印发施行,
值得关注的是,
在该《裁量基准》中,
对青岛市即将于1月6日实施的
生活垃圾强制分类,
有了更加详细的行政处罚裁量规定。

《裁量基准》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为,“轻微:首次查处的,对单位处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处二十元罚款;一般:第二次查处的,对单位处一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罚款;较重:第三次查处的,对单位处二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罚款;严重:第四次查处的,对单位处三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一百二十元罚款。

针对特别严重的行为,即第五次查处,对单位处四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一百五十元罚款;查处六次及以上的,对单位处五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罚款。


《裁量基准》还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其它种类生活垃圾混合投放的,按照上述裁量基准提高一个阶次处罚。

不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单位处罚(单位:元
个人处罚(单位:元
第一次
5000
20
第二次
10000
50
第三次
20000
100
第四次
30000
120
第五次
40000
150
第六次
50000
200

对不按照要求设置收集容器、设施或分类收集点的行为,《裁量基准》同样规定了轻微、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五个等级,其中“收集容器、设施或分类收集点种类齐全,但数量不足五个的,或垃圾投放指引牌缺少不足五个的,或者分类投放设施的标识和指引牌不规范、不标准的”行为属于轻微等级,处五千元罚款;“缺失四类收集容器的”行为属于特别严重的行为,处五万元罚款。


《裁量基准》同样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违反规定的行为,明确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其中对不使用专用运输工具运输生活垃圾的,将处以五千元至五万元不等的罚款;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不按照要求将生活垃圾运输至规定场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未保持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影响生活垃圾及时处置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要求分类处置生活垃圾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半岛都市报(bandaobao)半岛记者 王洪智 通讯员 孙庆振,图片来源:青岛城管公众号
◆编辑:翰文 校对:魏晓琨 审核:郑成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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