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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因此,本案中,双方劳动关系在何时解除,决定了梁某的经济补偿数额。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从分析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入手,即需要审查双方是否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一方是否接受另一方的指挥和管理、一方是否从事另一方安排的劳动、一方提供的劳动是否系另一方业务的组成部分等。而代为办理用工登记手续、代缴社会保险费等,仅是认定劳动关系的一个参考因素,而非决定因素。故经审查双方如果仅存在办理用工登记手续或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关系,但不具备劳动关系本质特征的,不宜轻易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中,梁某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双方劳动关系即于2017年12月25日解除,虽然其社会保险关系仍挂靠在公司,但梁某既不提供劳动,也不受公司指挥和管理,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因此,公司的主张是正确的,双方劳动关系仅存续了一年零五个多月,公司只需支付一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山东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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