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度恐吓举报人”事件,官方回应了!镇应急办主任泄密,这事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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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秋于 2019/09/16 17:31:03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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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半岛都市报
作者: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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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度恐吓举报人”事件,官方回应了!镇应急办主任泄密,这事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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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举报平度一处尾矿库非法生产10分钟后,记者接到一个神秘电话。
对方问道:你刚举报我了?我已经知道你电话了…说完居然笑出声来。
此事经《问政山东》栏目曝光后,官方回应:从速、从严、顶格办理。记者将情况举报给了平度市田庄镇安监办,没想到10分钟后,接到一个神秘电话。神秘人:我是平度的,你济南的是不?你有一个电话,说我在这个地方干活违法,是不是?神秘人:你不用管我怎么知道的了。哈哈哈…我已经知道你的电话了目前涉嫌威胁记者的企业厂主以及泄露信息的应急办工作人员,身份均已确定。
他们分别是青岛政润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秦新德,和田庄镇应急办主任于平。
于平接到记者举报电话后,将举报人信息告诉了南苏村的村支部书记秦承德,这个村也就是尾矿库所在地。
秦承德透露给尾矿库的厂主秦新德,之后秦新德拨打了记者的电话。
据了解,秦承德和秦新德是亲兄弟,目前三人均被警方控制,警方和纪委共同介入调查。
9月12日,《问政山东》节目曝光平度市田庄镇尾矿库违法生产问题后,青岛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
常务副市长薛庆国第一时间作出批示,要求平度市立刻采取行动,市应急管理局做好协调指导和督办落实,确保事件调查处置从速、从严、顶格办理。
严查相关人员恐吓举报人的违法行为,坚决依法打击到位。
一是指导平度市成立调查组,迅速组织多部门连夜调查核实。平度市政府主要领导连夜召集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自然资源局、公安局、纪委、田庄镇政府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召开专题会议。对曝光问题的调查、整改工作进行全面部署,组成联合调查组,要求层层压实责任,迅速查明事情真相,抓好问题整改工作。
自9月12日夜间,青岛市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和平度市政府主要领导两次带领调查组赶赴现场。经现场调查核实,该处并非生产运营尾矿库,而是废弃尾矿砂石堆场,企业在清运平整部分堆场,以建设石子加工场。调查组连夜对废弃尾矿砂石堆场存在的问题隐患进行初步排查,并就调查处置工作进行现场研究部署,明确相关部门责任,各部门结合工作职责分头调查落实。
该企业已建成部分石子加工生产线,但部分建设手续尚在办理中。平度市各部门立即根据各自职能展开调查取证,并全面开展整改和处置工作。平度市综合执法局责令该企业对已建成的石子加工设备进行了拆除;田庄镇政府责令该公司即刻停止一切作业活动,并设置警示标志,清理现场。责成平度市安委会办公室牵头,对全市尾矿库、废弃尾矿砂石堆积场现状进行再次摸底排查,制定尾矿库整治方案,强化分类治理和部门责任落实,彻查彻改非法选矿洗砂、非法排放尾矿问题,加快复垦治理和废弃尾矿砂综合利用。平度市纪委、公安局分别对涉嫌泄露举报人信息、涉嫌威胁恐吓举报人的人员身份和行为进行了调查和取证。目前,调查取证基本结束,后期将根据调查核实结果,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下一步,青岛市应急局将严格按照省、市两级工作要求和部署,以这次曝光的问题为典型案例,举一反三,引以为戒,全面做好《问政山东》栏目曝光问题整改工作的督促落实。
责成平度市将对曝光反映问题,从速、从严抓好整改落实,依法依规对有关人员严肃问责。
全面摸排辖区内的尾矿库和尾矿砂石堆积场,以高压态势抓好无证尾矿砂石堆积场整治工作。
同时,结合青岛全市正在开展的“百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攻坚行动”,联合青岛电视台、半岛都市报等新闻媒体开设的《为了安全》曝光专栏,以明查暗访等形式,对存在非法违法企业,对安全生产问题隐患、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流于形式的企业将进行全面曝光。
充分发挥媒体监督作用,夯实政府监管职责,压实责任,延伸“触角”,精准发力,重拳打击各类非法违法和不安全行为,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
应急管理部门是2018年10月新设部门,机构属性属于政府工作部门,其工作人员毫无疑问属于公职人员。田庄镇应急办主任于某作为公务员,首先应按《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进行处分。我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二是2018年4月16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发布《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通知要求根据违法的公职人员的身份作出相应处理。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可以依法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期间、政务处分适用规则,可以根据被调查的公职人员的具体身份等情况,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规章。
其中第七条规定:公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严重违犯党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党组织先做出党纪处分决定,并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后,再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非中共党员的公职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先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再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先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监察机关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我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从目前来看,田庄镇应急办主任于某,作为公务员,泄露“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行为已经比较确凿,应根据《行政机关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进行处分;至于其他方面,则应根据其身份,做出相应党纪处分或政务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