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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日,青岛市教育局等四部门印发了《关于推进中小学集团化办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到2020年,全市至少建立10个教育集团。到2025年,全市至少建立30个教育集团。教育集团招生坚持“一校一案”原则。
图源:青岛市教育局。
教育集团招生坚持“一校一案”原则,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方式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确定。鼓励教育集团内部探讨贯通式培养、特殊禀赋人才培养、访学游学等多种人才培养方式。
推进集团化办学旨在对标市委市政府“学深圳赶深圳”工作要求,增加优质基础教育学位供给,带动全市基础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努力满足老百姓对优质教育资源的需求,不断提高教育的社会满意度。
据悉,青岛借鉴了深圳、长沙、成都等市在集团化办学方式、管理模式、师资配备、经费使用、考核评估等方面的政策及做法,吸取了推进过程中的教训,形成符合青岛教育实际的推进意见。
到2020年,全市至少建立10个教育集团。到2025年,全市至少建立30个教育集团。在管理互通、师资共配、研训互动、文化同建、资源共享和质量共提等方面,打破校际壁垒,实现优质教育资源的扩大与辐射,实现集团内学校共赢。
青岛集团化办学基本模式为“1+N+X”模式。鼓励教育集团创新,发展集团特色。
■ “1”是指教育集团核心校;
■ “N”是指不同区域、不同学段、不同性质的基础教育学校;
■ “X”是指企业、综合高中、高等教育机构、实践基地、社会场馆等各类团体。
按照合作办学的紧密程度,可分为融合型、聚合型和联合型集团化办学。
■ 融合型是指核心校与成员校实行一长多校,实行统一法定代表人,统一经费,统一人员,统一管理,统一考核的高度统一模式;
■ 聚合型是指核心校与成员校在学生培养、教育教研、师资培训等方面建立比较紧密的合作关系,成员校保持独立法人、实施独立管理。核心校可派出执行校长和骨干教师到成员校任职;
■ 联合型是指核心校与成员校基于项目建立相对松散的合作关系。
《意见》提出,坚持教育集团适度规模发展,薄弱学校要有一定比例。根据教育集团组建情况和发展实际,依据现有教师编制和岗位设置政策,对核心校的教师编制、教师引进与招聘、中高级岗位设置等予以优先考虑,适当倾斜,适时调整。深化校长职级制改革,健全完善现代学校制度,立足内部挖潜,根据办学需要加强干部配置。
2019年,青岛二中、青岛五十八中、青岛实验初中教育集团先后成立。根据此前报道,今年,集团化办学将在全市有序推开。我市还将打造一中教育集团、礼贤教育集团、实验高中教育集团、青岛三十九中教育集团。
以下为《意见》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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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中小学集团化办学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高中阶段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部署要求,深化基础教育办学模式改革,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率,现就推进我市中小学集团化办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对标市委“学深圳赶深圳”工作要求,充分发挥教育推动经济发展、聚集人才的基础作用,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搭建平台,整合各类教育要素资源,调动社会各界办学积极性,坚持模式多样化、内容特色化、管理现代化、效益最大化,培育办学水平高、教育质量好、社会声誉佳的教育集团,增加优质基础教育学位供给,带动全市基础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努力满足老百姓对优质教育资源的需求,不断提高教育的社会满意度。
(二)目标任务。到2020年,全市至少建立10个教育集团。到2025年,全市至少建立30个教育集团。在管理互通、师资共配、研训互动、文化同建、资源共享和质量共提等方面,打破校际壁垒,实现优质教育资源的扩大与辐射,实现集团内学校共赢。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办学。坚持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办学,坚持正确办学方向,坚持公办学校主导地位,坚持集团化办学程序合法化,坚持以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保障集团化办学推进。
(二)因校制宜。坚持从学校实际出发,根据办学水平和办学特色,有针对性、适应性地探索适合自身的集团化办学模式,整合社会资源、高校资源、国际资源等各类资源,推进教育集团自主、优质、健康发展。
(三)分步推进。市、区市层面,统筹城乡学校布局,坚持试点先行,在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逐步增加教育集团的数量,坚持“一集团一特色”,成熟一个组建一个,提高教育集团办学质量。集团层面,坚持有计划稳步扩大集团规模,避免短时间内快速扩张。
(四)量质并举。坚持教育集团核心校在保证自身教育教学质量不降低的基础上,充分发挥“造血”功能,适度发挥“输血”功能,提高成员校在学校管理、师资培训、学生培养、课程开发、文化建设等方面的整体水平,实现集团共同发展效益最大化。坚持教育集团适度规模发展,薄弱学校要有一定比例。
三、基本模式
集团化办学基本模式为“1+N+X”模式。“1”是指教育集团核心校;“N”是指不同区域、不同学段、不同性质的基础教育学校;“X”是指企业、综合高中、高等教育机构、实践基地、社会场馆等各类团体。鼓励教育集团创新,发展集团特色。
从学校之间的合作关系上,集团化办学包括:
(一)融合型。原则上限于同类型、同学段、同性质学校之间。核心校与成员校实行一长多校,实行统一法定代表人,统一经费,统一人员,统一管理,统一考核的高度统一模式,增加优质学位供给,推动学校快速优质发展。
1.融合复制型。成员校整体复制核心校,扩大核心校规模。
2.融合特色型。成员校成为核心校办学特色补充,单设国际校区、艺术校区等办学特色校区。
(二)聚合型。原则上限于不同类型、不同学段学校之间。核心校与成员校建立比较紧密的合作关系,成员校保持独立法人、实施独立管理。
1.基础教育跨学段聚合。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各学段学校之间聚合,打破学段壁垒,整合各学段优质资源,经批准试点实行贯通式培养,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2.普通高中职业高中聚合。实施课程融合、学分互认,创新教育模式,依据学生学习能力和意愿探索在集团内学籍互转的具体办法。
3.高等教育基础教育聚合。聚合高校在师资培训、课程开发、创新实验室建设与创新人才培养等方面的优质资源,引领基础教育集团发展。
(三)联合型。核心校与成员校基于项目建立相对松散的合作关系。
1.单个项目的联合。核心校与成员校之间就课程开发、创新人才培养、师资培训等方面的单个项目开展合作。
2.多个项目的联合。核心校与成员校之间就教育教学活动的多个项目开展合作。
四、管理体制机制
(一)教育集团成立。在成员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的基础上,由核心校向其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集团成立申请,同时提报集团化办学方案、合作办学协议和集团章程。区市成立教育集团应向市教育局报备。(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二)教育集团纳新。教育集团吸纳新成员采取学校自主结合、行政主导结合等方式进行,由核心校向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纳新申请,同时提报合作办学协议。集团内部要建立合理的准入评估机制,提升成员校与集团发展的契合度。(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三)完善集团管理。建立教育集团现代管理制度。在内部建立协调机制,根据集团章程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实施集团内部管理。鼓励制度创新,充分调动各学校和广大教师参与集团化办学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集团内部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实现集团化办学效益最大化。原则上核心校校长兼任教育集团总校长。(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四)加强招生管理。教育集团招生坚持“一校一案”原则,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方式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确定。鼓励教育集团内部探讨贯通式培养、特殊禀赋人才培养、访学游学等多种人才培养方式。(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五)教育集团退出。对于办学质量优、社会声誉高的成员校,可以向核心校提出申请,经核心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可退出教育集团。鼓励退出的成员校组建新的教育集团,产生优质教育资源增量。建立成员校履行协议不到位、出现重大事件影响集团声誉的黄牌预警机制和红牌淘汰机制。(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顶格协调推进机制。将集团化办学工作纳入“一把手”工程,自上而下高位推动集团化办学。纳入常规议事范围,定期研究集团化办学的体制机制障碍及其解决方案。根据教育资源布局情况,制定集团化办学整体规划,有效发挥行政部门的主导作用。(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二)制定配套政策文件。各区市根据市级文件,结合区域教育发展现状,制定具有区域特色的、操作性强的集团化办学政策。鼓励各区市在集团化办学模式、管理体制、支持保障等方面进行创新。改革创新项目应向市教育局提前报备,稳妥实施。(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三)建立经费保障体制。教育集团吸纳隶属同一教育行政部门的公办成员校,每增加1所成员校,由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向核心校拨付专项奖补经费。教育集团吸纳隶属不同单位的成员校,按照“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根据集团办学协议,由成员校(或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向核心校支付协议费用。给予核心校校长集团化办学专项奖补经费和协议费用使用自主权,保障集团化办学顺利推行。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对教育集团主要领导、办学成绩显著的团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四)建立师资保障机制。根据教育集团组建情况和发展实际,依据现有教师编制和岗位设置政策,对核心校的教师编制、教师引进与招聘、中高级岗位设置等予以优先考虑,适当倾斜,适时调整。核心校管理人员和骨干教师到集团成员校任职,由成员校补助交通、住宿等费用。深化校长职级制改革,健全完善现代学校制度,立足内部挖潜,根据办学需要加强干部配置。(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五)强化督导考核。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集团化办学列入核心校绩效考核加分项,定期对教育集团办学质量、成员学校发展程度、集团社会声誉等进行督查考核。(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六)营造良好氛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集团化办学工作的正面宣传力度,及时总结、宣传、推广集团化办学的好做法、好典型和好经验。要引导和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教育集团化发展,不断提高社会对教育的满意度和认可度。(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来源:青岛西海岸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