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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7日,台湾艺人高以翔录制《追我吧》节目时不幸去世,年仅35岁。该节目组发声明称,经过2个多小时的全力抢救,医院最终宣布高以翔心源性猝死。
高以翔节目录制中晕倒
心跳骤停3分钟
11月27日凌晨,有知名博主爆料,演员高以翔在节目录制过程中晕倒,该博主还晒出了救护车的照片,并表示高以翔已经送到医院抢救。
有媒体报道,高以翔摔倒后昏迷不醒,心跳骤停3分钟。
据透露,高以翔到医院时瞳孔已经放大到边缘。
当时节目录制到凌晨2点多,高以翔在奔跑中突然感到不适,在晕倒前曾大呼:我快不行了。
还有粉丝爆料,在《追我吧》之前的录制中,就曾出现过明星跑到呕吐、抽筋,以及缺氧的情况。
那么,高以翔这种意外死亡,算工伤吗?
若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视同工伤可能性极大
上海市法学会劳动法研究会理事张佶表示,首先要向过世的演员及其家属亲朋表示哀悼,根据目前的媒体报道信息,若该演员与本地用人单位构建了劳动关系,个人认为这种情况下被认定为“视同工伤”的可能性是极大的。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法规中“视同工伤”的认定情形和标准工伤的“三工”认定情形有所不同,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情形中,只要求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并不要求致死疾病的发生与工作有某种程度的关联。
从媒体报道来看——
演员系在录制节目时突发疾病,假设该演员与其任职公司构成劳动关系,那么其完成公司安排的演出录制任务时,明显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而其经过两个多小时抢救无效死亡,也已经符合了“视同工伤”中“突发疾病死亡”的认定条件。
发生此类情况,演员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进行工伤认定,以确保演员的家属和继承人可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相应的抚恤补助。
02
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
文体活动出事算工伤吗?
沪上劳动法专家周斌认为,高以翔可能不是职工,不算工伤,可以按人身损害赔偿处理。
对于普通职工而言,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活动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发生伤害的,实践中工伤认定机关一般会把握以下原则↓↓↓
首先,从活动的组织形式看,必须是用人单位组织的——
■ 需注意,所谓“用人单位组织的活动”(包括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主要是指由用人单位的党政工团等组织发起,要求职工参加的集体活动。
■ 另外,由用人单位的车间、班组或部门发起但经单位同意的集体活动也可视作用人单位组织的活动。
其次,从活动的内容看,必须是与工作原因有关的——
■ 用人单位组织的各类体育比赛及相关赛前训练、文艺演出及相关彩排、疗休养(包括一般职工疗休养以及从事有毒有害工作职工的脱岗疗休养)、体检、拓展、考察等属于用人单位组织的与工作原因有关的活动。
■ 用人单位组织的与工作无关的餐饮、旅游观光、休闲娱乐等不能作为工作原因,但用人单位组织外出开会、培训、考察活动时又在当地组织的集体游览活动,属于用人单位组织的与工作原因有关的活动范畴。
03
猝死急救黄金4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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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劳动报、山东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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