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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管查处案件曝光!

转载 小秋2022/03/01 16:59:53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微信公众号 作者: 1023 阅读 0 评论 1 点赞

2月28日,从区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管局获悉,2022年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案件曝光(第1期)。自开展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专项行动以来,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管局秉持“处罚是最有力的监管、曝光是最有力的震慑”理念,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从严从重从快查处违法案件。2022年1月25日至2022年2月24日,办结食品类案件共计17件,药化械类案件3件,罚没款共计12.08 万元。

1、青岛艾讯包装设备有限公司未取得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当事人青岛艾讯包装设备有限公司未取得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22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张启建无照无证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当事人张启建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令第684号)第七条之规定、未取得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销售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经营添加药品(西地那非)的“诺贝尔”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无照无证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令第684号)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同时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2.罚款人民币15000元行政处罚。


大哨头蔬菜批发市场


3、王凤英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当事人王凤英于2021年9月30日从黄岛区大哨头蔬菜批发市场购进山芹9kg,长豆角10kg,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不能提供供货商资质证件、进货单据以及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等证明文件。经检测,其经营的山芹噻虫胺项目超标和长豆角噻虫胺、噻虫嗪项目超标,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同时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203.35元;2.罚款人民币6000元的行政处罚。

4、黄岛区建娇商店(经营者:樊建波)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鸡蛋)案:当事人黄岛区建娇商店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鸡蛋),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法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罚款人民币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44元的行政处罚。

5、黄岛区乐家乐购超市六汪店(经营者:闫宪猛)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发面饼)案:当事人黄岛区乐家乐购超市六汪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发面饼),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法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罚款人民币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8元的行政处罚。

6、黄岛区李玉东果蔬店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蕉案:当事人黄岛区李玉东果蔬店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蕉,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罚款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14.03元的行政处罚。

7、黄岛区乾太闽南安溪茶庄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当事人黄岛区乾太闽南安溪茶庄销售标签未标示净含量、生产日期、生产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及生产许可证号的预包装食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 没收违法所得850元;2. 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8、黄岛区皇茶苑茶行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及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案:当事人黄岛区皇茶苑茶行销售标签未标示生产许可证号及生产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的预包装食品,且销售散装食品,未在散装食品的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及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 警告;2. 没收违法所得1080元;3. 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9、黄岛区大村镇徐连果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芥末油),未按规定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标示或存放(辣椒油)案:当事人黄岛区大村镇徐连果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芥末油),未按规定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标示或存放(辣椒油),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未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显著标示或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4元;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正宜”芥末油9瓶;3、罚款5000元;4、警告的行政处罚。

10、青岛善德中医有限公司购进使用劣药肉豆蔻案:青岛善德中医有限公司购进使用劣药“肉豆蔻”,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四条关于“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7年2月8日《关于〈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违法所得”问题的批复》(国食药监法〔2007〕74号)中“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的‘违法所得’是指‘售出价格与购入价格的差价’”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24.6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11、青岛康捷诺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案:当事人青岛康捷诺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超过保质期的药品以及没有从具有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构成了销售劣药和没有从具有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警告;2、没收已过期的药品三瓶;3、罚款2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12、黄岛区明梦惠万家生活便利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当事人黄岛区明梦惠万家生活便利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销售食品添加剂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10元;2.罚款5000元整处理。

13、黄岛区东润家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未按规定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标示或存放案:当事人黄岛区东润家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未按规定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标示或存放,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及时清理货架上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构成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警告;2.没收待售食品货柜上超过保质期的锣牌肘花火腿2个;3.没收违法所得94.50元;4.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14、黄岛区于家宜蔬菜店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豇豆案:当事人黄岛区于家宜蔬菜店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豇豆,构成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本案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所采购的该批次豇豆数量较少,并未有顾客反映食用后出现身体不适,社会危害轻微,涉案货值金额较小,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第三章第七节第3款第2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25元,2.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15、青岛杰妮芙德食品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当事人青岛杰妮芙德食品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泰国树熟榴莲肉,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本案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销售数量小,没有顾客反映食用后出现身体不适,社会危害轻微,涉案货值金额较小,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第三章第七节第3款第2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660元;2.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16、青岛黄岛万姿综合门诊部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购进医疗器械未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未定期对陈列、存放的医疗器械进行检查,未及时对近效期和过期的医疗器械撤柜、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案:当事人青岛黄岛万姿综合门诊部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购进医疗器械、未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未定期对陈列、存放的医疗器械进行检查、未及时对近效期和过期的医疗器械撤柜、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购进医疗器械未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未定期对陈列、存放的医疗器械进行检查,未及时对近效期和过期的医疗器械撤柜、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二)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九)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九)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 1、警告;2、没收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3、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17、黄岛区江海斌水果店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蕉案:当事人黄岛区江海斌水果店经营吡虫啉超标的香蕉,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40元;2.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18、黄岛区向阳一品全羊馆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当事人黄岛区向阳一品全羊馆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未取得经营许可,构成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19、黄岛区海味鲜水产品店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案:当事人黄岛区海味鲜水产品店销售的虾姑(海水虾)经检验为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的限量》要求,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营业执照登记的注册地址发生变更未及时变更营业执照,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山东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112元;2.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匡朝阳无证无照从事餐饮服务案:当事人匡朝阳无证无照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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